攀枝花市检察机关“点线”结合
不断强化侦查监督力促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见成效
近年来,攀枝花市检察机关积极转变就案办案、就事说事的碎片化监督方式,坚持系统化、集约化思维,选好监督点、布好监督线、打好监督“组合拳”,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形成全方位立体监督刑事侦查活动格局,扭转了“两项监督”滞后、监督效果不佳的局面,守住了防范冤假错案底线,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使攀枝花市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群众满意度连年稳居全省前列。
一、选好“四个点”,使侦查监督从“被动”走向“主动”
一是构建信息共享点,解决通道难问题。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监督衔接配合实施办法(试行)》。仁和区院、米易县院还分别与辖区公安机关形成月报表通报制度,即每月底将当月辖区内公安机关受理、立案、破案、撤案,以及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的报表送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以此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情况的及时跟踪和适时监督。今年以来,市院侦监处借此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拉网式排查,筛选出80余条有价值的线索,并转各区县院办理,截至目前,已经查实40余条,成功监督立案8件11人,监督撤案7件11人,纠正漏捕13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0件次。
二是擦亮审查逮捕点,炼就“火眼金睛”。探索建立“三查三看”审查逮捕模式,即对案件有关的人必查看是否构成犯罪,对案件有关的事必查看是否有案中案,对难以排除的疑点必查看是否有深挖的必要。2015年以来,从中深挖监督线索67件,成功监督立案23件29人,监督撤案16件16人,纠正漏捕35人,督促久侦不结案件报捕7件9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80余次。如在办理罗某某涉嫌抢劫、强奸一案时,其否认全部有罪供述并提出案发时不在现场的合理辩解,侦监部门敏感的觉察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取证行为,立即启动调查程序,通过详细询问被害人案发经过、细节以及核实罗某某在案发时段的活动轨迹,依法排除了罗某某的犯罪嫌疑,有效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在监督公安机关撤案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加大抓捕真凶疑犯力度,该案真凶阿某等三人于同年年底悉数被抓获归案。
三是用活“两法衔接”点,力保疏而不漏。充分利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报备审查等“两法衔接”长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对行政处罚案件和移送后未立案的案件逐案“过筛子”。2015年以来,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7件5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件5人。
四是依托信访舆论点,全面顺藤摸瓜。密切关注群众来信来访和新闻报道,有针对地派员参与审核群众来信来访,收集群众司法诉求,积极收集新闻媒体报道的热点案件或事件,通过调查核实开展立案监督。近三年来,从中获取监督线索7件,成功监督立案2件2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行为1起。
二、布好两条线,使侦查监督从“孤军作战”走向“监督一体化”
一是布好“横线”,加强内部协作。建立以侦监部门为主导,公诉、案管、监所、控申、执检等部门通力协作的监督机制,在线索发现、移送、案件办理、后续跟踪等方面相互配合,形成协作互助的侦查监督体系和线索查询网络。开展联合调查,解决监督难点,对于涉及多部门的监督事项,改变以往仅由承办部门单独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的工作方式,主动邀请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到场参与,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针对性监督,形成对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合力。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强化对监督线索的内部移送和内部通报。近三年来,通过内部协作发现监督案件线索20条,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件6人,纠正侦查违法行为9起。典型案例如:在今年与执检部门的联合排查中,发现公安机关对11名犯罪嫌疑人(均系刑拘直诉案犯)随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遂发出纠违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立即整改。
二是布好“纵线”,强化上下联动。坚持上下一盘棋,用好全市监督信息资源优势。把好方向盘,对监督案件实行备案审查,防止随意扩大监督范围和错误适用监督手段。加大指导力,帮助区县院完善机制制度,如指导东区院出台了《防范冤假错案实施细则》《立案监督案件工作流程》并在全市推行。齐啃硬骨头,破解监督难。一方面自己主动啃,2015年以来,市院侦监处成功督办立案监督案件4件次、侦查活动违法案件2件,啃下了一批“硬骨头”。另一方面用上牙往下啃,如对《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落实不及时、整改不彻底的,将监督上提一级,由市局法制支队向市院反馈违法问题的追责查处和整改措施,有效解决基层院同级监督权威不足、刚性不够的问题。撑大监督伞,从个案推类案,以检察建议促规范。如市院在调研公安机关处理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索要债务案件办理情况后,发现公安机关存在执法不规范、处理不得力,导致事态升级并最终演变为刑事案件的情况,遂发出《检察建议书》,提出针对性整改建议。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出台了《攀枝花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处置讨债纠纷类警情及讨要债务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对此类犯罪的处置流程,为及时、准确、有效处理该类事件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打好“延伸拳”,使侦查监督从“节点性监督”走向“全程性监督”
切实转变“侦查监督就是审查逮捕”的旧有思维定势,主动延伸监督触角,实现对立案、刑拘、变更强制措施及其他侦查活动的全程监督。
一是将监督触角向刑事拘留环节延伸。每月汇总分析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出入所记录,把好刑拘“适用关”;针对刑拘后未提请逮捕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出所理由进行说明,把好刑拘“变更关”,有效遏制以罚代刑、以拘代侦、拘而不侦等问题。
二是将监督触角向退查补证延伸。对于存疑不捕案件,或者证据有瑕疵的逮捕案件,提出补查提纲或继续侦查取证意见后,加强对公安机关补查情况的监督,对于能够补证而公安机关补查取证不到位的情形,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提升引导侦查的实际效果。
三是将监督触角向捕后侦查延伸。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后续处理情况进行逐案、逐环节,点对点、人对人的监督,有效遏制逮捕后侦查进程缓慢、超期羁押、捕后轻刑判决等问题,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四、挥好“制度拳”,使侦查监督从“单纯追求大数量”走向“质效并存”
一是严格启动监督程序。发现监督线索后,通过变换承办人复查、部门负责人阅卷复核、部门集体研究、主管检察长决定四层把关才能启动;严格启动标准,对于情节较轻、可能判处轻刑、启动后社会效果不佳等情形的案件,慎重启动监督程序。
二是强化提前介入。本着“介入不定论、参与不干预、建议不决议”的原则,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实施办法》,将监督案件全部纳入提前介入范围,通过提前介入共商案情,帮助确定侦查方向,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规范收集固定证据,促进监督侦查活动的依法有效开展,确保案件疑难问题的及时解决,有效防止非法取证手段和不当采取强制措施的发生。
三是推进“案件化”办理。走精细规范监督之路,依托统一业务软件,规范线索受理、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复议复核等办理流程。对监督材料进行“实体化审查”,必要时阅卷、提讯、听取律师意见,对疑难复杂案件及时讨论汇报。通过精细监督规范监督,进一步提升了打击犯罪效果,近三年来就有45名立案监督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19名纠正漏捕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三年以上刑罚。
四是加强主动跟踪监督和效应评估。坚持谁承办、谁监督、谁跟踪,全程关注案件办理进度,防止立而不查、久侦不决或拖延不改。对监督案件实行效果评估,对可能判处实刑的,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措施,确保监督效果。对立案后不能批捕或批捕后不能起诉、或起诉后有可能作出轻微刑事处罚的,则不轻易启动监督程序,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妥善处理。
五是关口前移提能增效。坚决摒弃“等情况出现、等问题暴露”的消极思想,积极转变工作思路,主动与公安机关接洽,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开展研讨式授课,通过理论讲解、法规解析、案例剖析、答疑解惑等方式进行互动交流40余次,有效杜绝了一些侦办案件中反复出现的诸如 “搜查、扣押笔录制作不规范甚至后期补录”“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等不规范执法情况。同时,还组织公安民警旁听刑事案件庭审80余次,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促进转变执法观念和规范执法,收到良好效果。
五、舞好“绩控棒”,使侦查监督干警从“不善、不敢监督”走向“善于、敢于监督”
一是抓考核促责任落实。以员额制检察官改革为契机,将年度办案数量与质量、“两项监督”效果作为绩效评价、职级晋升、推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激发内在动力,以良性竞争调动履职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是抓培训促技巧提升。通过开展集中培训、疑难案例研讨、经验交流等方式,明确监督重点、程序和方式;全面梳理刑事检察环节监督事项,为承办人提供明确细致的指引,确保监督活动有的放矢。
三是常调研补短板之需。坚持对侦查监督工作开展常态化分析研判,摸清薄弱环节,推动查漏补缺。
通过不断探索和努力,我们在强化侦查监督力促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上取得明显成效:一是执法监督机制日渐完善,形成了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多层次、多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合力。二是监督信息渠道进一步拓宽,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加及时准确地实施监督。三是执法活动逐步规范,公安机关以往反复出现的诸多问题正在加速消减,一些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四是刑事诉讼效率得以提高,退回补充侦查的频率大大减少,案件诉讼周期得以缩减,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