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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在审查一起劳动争议生效裁判申诉纠纷的同时,坚持“听民声、释法理、解民怨”理念,充分运用民行和解方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成功促成当事人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年近六十岁的普福聪从2009年3月到攀枝花东方钛业公司工作, 2014年3月3日双方续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附加协议》约定普福聪从事库管工作。2015年3月6日,普福聪经米易县人民医院检查为肝囊肿、左肾囊肿等疾病。普福聪需要请假治病,于2015年4月13日书写请假条后仅交给库房小组长李正兵签署了“同意治病,请领导批准”的意见后,普福聪未及时交上级领导审批,就去治病而没有到岗上班。2015年6月2日,东钛公司以普福聪旷工为由向东钛公司工会书面征求意见后解除了与普福聪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普福聪向米易县仲裁委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米易县法院提起诉讼。因其请假手续未按公司要求走完程序,导致一审、二审败诉,其主张的7万多元的经济补偿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2017年8月普福聪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调查核实,发现其所治疗的机构并不是国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没有完善的病历材料和疾病诊断记录,且无新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福聪的申请监督理由难以成立,但其请假手续未完成的情况下到医院治疗的事实却客观存在,为彻底解决纠纷,避免申诉人长期缠访缠诉,民行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认为本案有促成当事人和解的可能,当即联系被申诉人东方钛业公司,在征得双方同意和解的意愿后,办案组经多次耐心的摆事实、讲法律的释法说理说服工作,通过十多次的协商沟通,双方当事人缩小了和解给付金额的差距。 2017年11月,在市检察院民行部门主持下,东钛公司与普福聪就劳动争议纠纷成功达成了解除劳动关系,由东钛公司支付普福聪 元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的和解协议,普福聪在和解协议签订的当场领取到经济补偿金,该案得以圆满和解结案。 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运用了检察机关办理民行案件的和解工作方法,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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