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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服务保障国家水安全典型案例
    时间:2024-08-21  作者:null  新闻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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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1.四川检察机关督促保护世界灌溉工程遗产通济堰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建筑工地违法取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洗车服务行业违法用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4.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河道内违法建设光伏电站行政公益诉讼案

    5.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建设侵占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6.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建设滚水坝妨碍河道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7.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堆放大宗固体废物妨碍河道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8.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矿区水土流失行政公益诉讼案

    9.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督促整治水土流失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肇庆市水利局起诉方某瑜等人河道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案

    四川检察机关督促保护世界灌溉工程遗产通济堰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水环境治理  灌溉工程遗产  以事立案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违法主体较多、成因复杂、难以确定具体监督对象的跨市级区划的水污染问题,省级检察院可以基于公益损害事实以事立案,采取一体化办案模式,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协同履职,修复受损公益。

    【基本案情】

    世界灌溉工程遗产通济堰辐射成都平原核心区52万亩,其干渠总长98.73公里,65条支渠总长363公里,跨成都、眉山2市4县区。通济堰(虞石桥电站段)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与眉山市彭山区交界处。自2008年以来,通济堰上游沿渠养殖污染、固废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致使该水域断面水质长期为Ⅳ类,有时为劣Ⅴ类,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协作不畅、履职不全面,致使上述问题长达15年未得到有效解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7月28日,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将线索移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检察院经初查后认为,通济堰水体污染问题涉及成都、眉山两市不同行政机关,问题成因复杂、整改难度大。成都、眉山两市河长办、环境保护委员会先后分别督办,未见成效。四川省检察院于2023年8月2日以事立案,抽调省、市、县(区)6个办案单位近20名干警组成专案组,统筹推进专案办理。

    在水利部门技术人员支持下,专案组通过现场走访、询问相关人员以及无人机拍摄、快速检测等方式调查固定证据,先后勘查现场98次,查明通济堰(虞石桥电站)段以及干支渠水环境主要问题有:1.养殖污染。通济堰上游的水产及畜禽养殖户的病死水产品及畜禽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入渠。2.生活固废污染。通济堰干支渠沿岸生活固体废物未规范清理,堆至岸线或者直接入渠,且未及时打捞上岸转运处置。3.农业面源污染。沿渠两岸均为农业种植区,种植中使用过化肥、农药的秸秆直接入渠,污染严重。4.污水直排。与通济堰平交的清运河、秦家河、郑兴河等5条河流,流域内企业因污水处理设备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污水直排入河。上述问题导致通济堰水体污染严重,总磷、总氮、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指标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辖区内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及属地政府负有相应监督管理职责,但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上述问题长达15年未得到有效解决。

    四川省检察院统筹成都市新津区和眉山市彭山区、东坡区检察院办案力量,共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8件,制发检察建议7件。在检察监督和水行政执法协同推动下,通济堰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一是解决通济堰(虞石桥电站)段水污染问题。成都市新津区永商镇政府在通济堰(虞石桥电站)段上游1公里内设置拦截网和打捞点,打捞清理晾晒后的固体废物由相关单位及时清理转运。二是改善通济堰沿岸水环境。成都市新津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永商镇政府关停上游3家违法开设的水产养殖场和1家违法洗车场,新建垃圾转运站收集转运生活固废。三是强化上游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监管。成都市新津区和眉山市东坡区、彭山区三地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畜禽、水产养殖开展全覆盖排查,规范病害畜禽水产规范化处置。四是解决污水直排问题。经眉山市东坡区属地政府督促整改,案涉企业于2024年3月下旬完成雨污分流整改,并修建收集池收集生活污水进行再利用。

    通过专案办理,相关部门累计投入1500万元,修复破损污水管网30余公里,清理打捞渠面漂浮物1120余吨,对通济堰东干渠清淤102.9吨,设置微型水质监测站33个,建成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示范点35个。2023年10月至11月,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及同级水行政执法部门、河长制办公室六次现场回访,确认通济堰(虞石桥电站)段水环境已有效改善,断面水质Ⅲ类以上。

    【典型意义】

    通济堰是都江堰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向天府粮仓核心区提供灌溉水源的重要职能。针对通济堰长达15年的跨区域水体污染老大难问题,省级院以事立案,注重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的积极作用,取得积极成效。与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共同调查取证,厘清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不同部门的职责,加强与水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形成水环境治理合力,共同推动通济堰全流域综合系统治理。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建筑工地违法取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水资源保护  建筑工地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要旨】

    针对建筑工地违法取水行为隐蔽性强、查实难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大数据建模由点及面排查类案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建筑工地取用水行为。

    【基本案情】

    受流域水系自成体系、过境水量少、人口稠密等因素影响,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320立方米,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17%,属于水资源短缺地区。2022年2月至2024年3月期间,镇海区内8个建筑工地未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擅自从工地附近河道抽水用于建筑施工、工人生活用水等,未缴纳水资源费,且超用水定额管理要求,造成水资源浪费。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2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镇海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镇海某建筑工地存在非法取水问题。镇海区检察院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建筑工地违法取用水行为,造成水资源损失,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于2023年2月2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经走访并查阅行政执法卷宗发现,河道附近建筑工地违法取用水问题长期普遍存在,且隐蔽性强、查实难。镇海区检察院构建运用临河建筑工地非法取用水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比对调取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和申领取水证名录,筛查出未申领取水证在建工程项目,将河道水系图谱与在建工程项目坐标图层叠加,排查出存在非法取水隐患的在建工程项目52个。镇海区检察院对其中8个项目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均未经许可擅自安装抽水泵就近取用河道地表水,且存在未安装计量设施,未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累计违法超额度取水量逾46万立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以及三定方案,镇海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水资源保护监管职责。2023年3月30日,镇海区检察院向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等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取用水行为。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农业农村局积极落实整改责任、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书面回复,7个在建工程项目办理取水许可并安装计量设施,补缴水资源费4.5万余元,1个工程项目拆除取水设备。同时,区农业农村局联合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以下简称区建设交通局)、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实地检查在建工程项目52个,包括前述7个工程项目在内的27个工程项目办理取水许可并全部安装计量设施,对违法情形严重的2个工程项目罚款4万元。

    2024年5月23日,镇海区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随机走访建筑工地,并调阅建筑工地日常检查台账,开展整改成效“回头看”,发现辖区临河建筑工地违法取水乱象得到有效遏制。截至2024年5月,全区取用水企业共计缴纳水资源费5141.55万元,创建节水型企业38家,重点用水行业节水型企业建成率96.8%,居全市前列。

    【典型意义】

    河道地表水是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的重要载体,应当依法、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通过“数字建模+专项监督”,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推动规范水资源监管保护工作流程,形成工作合力,解决建筑工地长期违法取用水发现难、查处难、常态化监管难等问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洗车服务行业违法用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水资源保护  洗车服务行业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要旨】

    洗车服务行业未按规定分类装表计量且未缴纳特殊用水行业水费,造成水资源浪费、减损国家税收的,检察机关可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取用水行为。

    【基本案情】

    洗车取用水属于特种行业取用水,按照相关规定,应从高定价并征收水资源税。北京市海淀区某汽车园区内,有12家汽车销售企业使用市政自来水提供洗车服务,未按规定对不同用途用水分类装表计量,也未按照特殊用水行业水价缴费,造成水资源浪费、减损国家税收,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淀区检察院)在开展洗车行业违法问题治理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依托“检察+水务”协同工作机制,调取相关数据,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比对碰撞,发现某汽车园区内提供洗车服务的企业可能存在未向水务部门备案循环用水设施的问题。在初步调查中,还发现部分企业存在违法用水问题。

    2023年5月19日,海淀区检察院经研判分析,对以上问题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走访查看、询问工作人员、调取水费缴纳记录、发票等方式,海淀区检察院查明园区内12家汽车销售企业使用市政自来水提供洗车服务,未按照规定对不同用途用水分类装表计量,也未按照特殊用水行业水价缴纳水费,而是以非居民用户水价由物业统一代收代缴。同时,部分企业还存在未按照规定完成循环水设施备案的情况。根据《北京市节水条例》《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相关规定,水务部门对此具有监管职责。2023年6月12日,海淀区检察院向海淀区水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职,对提供洗车服务的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落实节水要求。

    海淀区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组织水务综合执法队、节约用水事务管理中心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对存在违法问题的12家企业进行约谈,并下发限时整改通知书,纠正其违法行为。组织召开整改工作推进会,向相关企业解读《北京市节水条例》相关规定,两次赴园区进行指导督导。针对企业提出的洗车用水需求量大、中水管线尚未搭建、分散采购再生水运输成本高等现实困难,检察机关推动水务部门协调辖区内再生水厂与企业签订购买再生水合同,根据各企业用水量分别安装水箱后集中采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2023年8月,涉案企业均已采用再生水提供洗车服务,完成循环用水设施备案并正常运行。

    海淀区水务局以案促改,在全区开展洗车用水执法检查,共计立案查处31家洗车服务企业,同时还对辖区内5家高尔夫球场的用水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

    【典型意义】

    北京属于资源型极度缺水城市,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意义重大。检察机关以洗车服务行业违法用水为“小切口”,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纠正企业违法行为、提升企业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保护。在依法监督的同时,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疏堵结合,推动行政机关拓宽监管思路,促成企业集中购买再生水,降低经营成本,解决企业经营遇到的现实困难,引导洗车行业规范经营,实现水资源保护的源头治理。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河道内违法建设光伏电站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行洪安全  光伏电站  乡村振兴

    【要旨】

    针对在河道范围内违法建设光伏电站,影响行洪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属地政府依法履职,推动项目实施整体迁移,保护河道安全,服务乡村振兴。

    【基本案情】

    涡河是淮河第二大支流,全长380公里,流域面积1.59万平方公里。2017年4月,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马寨村委会在涡河(马寨村段)南岸,建设了6座大小不等的光伏电站,占地面积39.59亩,年平均发电量136.2万度。上述光伏电站选址未经批准,侵占了涡河河道,影响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7月,安徽省亳州市河长办将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马寨村涡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光伏电站的问题线索,移送至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亳州市检察院)。亳州市检察院经初步调查认定,村集体组织在该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未批先建6座光伏电站。按照管辖规定,亳州市检察院将线索交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谯城区检察院)办理,并与亳州市水利局联合督办。

    2022年8月10日,谯城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调取书面材料、实地走访村干部、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等方式开展调查。亳州市谯城区水利局多次责令村集体组织纠正违法行为。因光伏电站属于国家产业扶贫项目,不宜直接拆除,需要由属地镇政府妥善解决。2022年9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谯城区检察院向十九里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防洪义务,将妨碍河道行洪的光伏电站移出马寨村涡河河道管理范围。

    收到检察建议后,十九里镇政府反映,因光伏电站的拆除和重建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和技术支持,存在一定困难。针对其反映的问题,亳州市检察院组织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市乡村振兴局、电力公司等单位召开圆桌会议,研究解决新光伏电站选址、技术支持、原站坑穴回填和桩基清理等问题。通过部门协同联动,历经30余天,6座光伏电站整体迁至附近的陈小庙村,消除了河道洪涝安全隐患。同年10月20日,十九里镇政府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谯城区检察院。

    2022年10月25日,谯城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跟进监督整改情况。涉案光伏电站及附属设施已被全部清理完毕。新光伏电站已正常运行,占地面积约28.85亩,年平均发电量146.6万度,可带动村集体收益达58万余元。以办理此案为契机,谯城区检察院与区水利局联合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河道非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推动拆除河道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6处,清理河道内垃圾、渣土30余吨,退还河坡非法种植面积达230多亩。

    【典型意义】

    针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批先建光伏电站,妨碍行洪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在全面调查取证基础上,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属地政府积极整改,有效保护河道行洪安全。同时,针对属地政府反映整改中遇到的难题,加强与水利部门协作配合,通过召开圆桌会议,推动部门联动、合力履职,避免“一拆了之”,采取异地整体搬迁光伏电站的方式,既解决公益受损问题,又维护脱贫攻坚成果。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将个案办理与区域治理有机结合,实现公益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共同护航乡村振兴,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建设侵占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行洪安全  游乐设施  跟进监督

    【要旨】

    针对违法建设侵占河道影响行洪安全、污染流域环境等问题,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有效整改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裁判生效后,检察机关应当持续跟进监督,确保整改到位。

    【基本案情】

    松江河是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的母亲河,在流经县城主城区世昌广场外侧区域时,形成河道滩地。2009年以来,该河道滩地陆续被违法占用。相关经营者通过平整、硬化、抬高河床等方式,修建海盗船、过山车、旋转木马、游泳池、碰碰车等大型游乐设施,违规接通电源后对外经营。部分经营者还在河道中修建钢架板房就地生活起居,生产生活垃圾、污水直排,污染松江河。截至2021年4月,违建游乐设施经营者已超过60家,违建游乐设施63座、违建钢架板房5座,侵占河道面积达11980.6平方米。其间,曾发生一起漏电致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初,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松桃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松江河河道被违法占用。经初步调查后,松桃县检察院于2021年4月2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取证、查阅书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松江河河道被违法占用的事实。松桃县检察院认为,该案涉及侵占河道、违法建设、违法排污、安全生产隐患等多种违法情形,致使行洪安全、流域生态环境、生产生活安全等多种公益受损,主要原因是相关经营者在河道内违法建设游乐设施等构筑物。通过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拆除侵占河道违建设施,可以从源头上一并解决多种公益受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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