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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时间:2024-02-28  作者:null  新闻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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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已于2024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30日

    法释〔202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转载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