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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8-07-06  作者:null  新闻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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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须知

      一、检察机关受理刑事赔偿申请范围

      1、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3、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4、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二、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刑事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

      2、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3、原案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书(如证明原案强制措施、证明原案处理情况、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等)。

      4、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